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房屋及水电维修
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精神,参照全国各地城市小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于我校范围内房屋及水电维修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针对校内所有的房屋
二、电路维修
1、各住户不得擅自乱接乱拉电线。更改线路,必须报总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2、各住户用电线路或灯具出现故障,须维修更换时,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每月抄电表一次,按实用度数(以电表为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外住户应自觉到财务处缴纳,三个月不缴电费者,学校采取断电处理。
4、若认为电表计量有误需校表时,应申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派电工拆表送供电所校表,校表费用由申报人自理。若需更换电表时,由住户买回新表,总务处派人检验后更换,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电表。
三、水路维修
1、各住户不得随意变更自来水管线,严禁私自变动水表,违者按以往最高月费用收费。
2、水路(上、下水)维修,共有部分由总务处派人维修,住户配合,其它部分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3、每月抄表一次,水费按实用吨数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其它用
户按电费收取办法执行。
4、若水表计量有误或损坏,需校表或更换时,须总务处核准后实施,费用自理。
5、下水管堵塞时,室内由个人解决,室外化粪池堵塞,由总务派人维修。
6、不论任何原因,阳台、厨房、厕所漏水,导致下层住户生活不便时,应及时维修。住户自行协调维修,费用由漏水住户承担。
7、顶层住户,因自然条件导致层面漏水,由总务处负责维修,因太阳能热水安装或维修等人为因素导致层面漏水,人为因素造成者承担层面维修费用。
四、房屋维修
1、住户装修房屋时,不得更改现有的建筑结构。
2、按照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深化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房改房住户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用于维修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室内维修由住户个人承担。
3、学校办公教学学生生活用房维修,由总务处书面申请,申报所需费用,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4、各教室和学生寝室的一切公共设施若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在班主任的监督下赔偿。
2010年4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房屋及水电维修
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有关精神,参照全国各地城市小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于我校范围内房屋及水电维修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针对校内所有的房屋
二、电路维修
1、各住户不得擅自乱接乱拉电线。更改线路,必须报总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2、各住户用电线路或灯具出现故障,须维修更换时,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每月抄电表一次,按实用度数(以电表为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外住户应自觉到财务处缴纳,三个月不缴电费者,学校采取断电处理。
4、若认为电表计量有误需校表时,应申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派电工拆表送供电所校表,校表费用由申报人自理。若需更换电表时,由住户买回新表,总务处派人检验后更换,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电表。
三、水路维修
1、各住户不得随意变更自来水管线,严禁私自变动水表,违者按以往最高月费用收费。
2、水路(上、下水)维修,共有部分由总务处派人维修,住户配合,其它部分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3、每月抄表一次,水费按实用吨数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其它用
户按电费收取办法执行。
4、若水表计量有误或损坏,需校表或更换时,须总务处核准后实施,费用自理。
5、下水管堵塞时,室内由个人解决,室外化粪池堵塞,由总务派人维修。
6、不论任何原因,阳台、厨房、厕所漏水,导致下层住户生活不便时,应及时维修。住户自行协调维修,费用由漏水住户承担。
7、顶层住户,因自然条件导致层面漏水,由总务处负责维修,因太阳能热水安装或维修等人为因素导致层面漏水,人为因素造成者承担层面维修费用。
四、房屋维修
1、住户装修房屋时,不得更改现有的建筑结构。
2、按照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深化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房改房住户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用于维修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室内维修由住户个人承担。
3、学校办公教学学生生活用房维修,由总务处书面申请,申报所需费用,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4、各教室和学生寝室的一切公共设施若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在班主任的监督下赔偿。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