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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中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的平衡与协调
作者:陈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无论是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还是本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检察监督均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可谓不可或缺。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作为目前我国检察监督的两大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可谓是为弥补检察抗诉这一刚性法律监督权所造成的紧张失衡而营运而生。二者刚柔并济,科学运用,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检察抗诉 检察建议 协调平衡
作者简介:陈徽,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8-02
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民事抗诉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获得法律认可,但作为国家权力嵌入民事主体权力运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始终无法做到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自然的弥合豍,以至于出现一定情形下的冲突与紧张。
一、检察抗诉制度作为——刚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失衡
(一)诉讼地位平等与抗诉支持申诉方的冲突
在法院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法院居中裁判,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架构。抗诉再审程序,不管是作为诉讼参与者还是监督者,检察机关加入必然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的破坏在程序上表现为,检察机关支持一方当事人申诉主张启动再审出庭支持,为申诉方争取利益。即会使当事人依赖国家公权力,而不利于司法主体责任承担意识的养成,并有可能形成诉讼的“公地灾难”豎。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除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开展抗诉监督之外,还要寻求一种与抗诉互补的制度措施。
(二)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失衡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往往被作为相对的概念。在“法即正义”的传统法律价值观下,公正被赋予了更高的地位。但在一些新兴法学流派看来,效益的价值地位正日益地提高,但在民事抗诉制度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这意味着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大部分案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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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中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的平衡与协调
作者:陈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无论是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还是本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检察监督均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可谓不可或缺。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作为目前我国检察监督的两大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可谓是为弥补检察抗诉这一刚性法律监督权所造成的紧张失衡而营运而生。二者刚柔并济,科学运用,将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检察抗诉 检察建议 协调平衡
作者简介:陈徽,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8-02
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民事抗诉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获得法律认可,但作为国家权力嵌入民事主体权力运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始终无法做到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自然的弥合豍,以至于出现一定情形下的冲突与紧张。
一、检察抗诉制度作为——刚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失衡
(一)诉讼地位平等与抗诉支持申诉方的冲突
在法院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法院居中裁判,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架构。抗诉再审程序,不管是作为诉讼参与者还是监督者,检察机关加入必然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的破坏在程序上表现为,检察机关支持一方当事人申诉主张启动再审出庭支持,为申诉方争取利益。即会使当事人依赖国家公权力,而不利于司法主体责任承担意识的养成,并有可能形成诉讼的“公地灾难”豎。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除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开展抗诉监督之外,还要寻求一种与抗诉互补的制度措施。
(二)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失衡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往往被作为相对的概念。在“法即正义”的传统法律价值观下,公正被赋予了更高的地位。但在一些新兴法学流派看来,效益的价值地位正日益地提高,但在民事抗诉制度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这意味着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大部分案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