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银行: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 ,出票人为 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2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粘单使用不规范,多“被”字,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年 月 日
证 明
民生石分营: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出票人为 有限公司,收款人为 公司,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2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交票日期晚于到期日,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年 月 日
证 明
河北银行: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GB/0 ,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10年7月25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交票日期晚于到期日,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2010年7月29日
证 明
河北银行: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GB/0 ,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10年7月25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在转让给公司时,在背书人处书写了“委托收款”造成了书写不规范,并且被背书人误写为“建支”,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为“公司”,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2010年8月6日
证 明
银行: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 ,出票人为 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2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粘单使用不规范,多“被”字,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年 月 日
证 明
民生石分营: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出票人为 有限公司,收款人为 公司,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2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交票日期晚于到期日,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年 月 日
证 明
河北银行: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GB/0 ,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10年7月25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交票日期晚于到期日,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2010年7月29日
证 明
河北银行:
兹我单位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GB/0 ,出票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10年7月25日。
我单位经办人员由于疏忽,在转让给公司时,在背书人处书写了“委托收款”造成了书写不规范,并且被背书人误写为“建支”,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为“公司”,望贵行见谅并予以解付,如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公司
201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