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莉 张俩 日期:2013-06-24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揽工程项目,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但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往往有人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比如,异地承揽大型工程一般由其总机构直接管理,并在施工地跨地区设立项目部,那么,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期限为180天),该工程项目是否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的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从未提供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部才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在其有效期内呈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在建工程没有完工,即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证明》到期也不用再将该工程项目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工程项目,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即可。办理报验登记后,该工程项目应仍可按156号文件规定,作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收入额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莉 张俩 日期:2013-06-24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揽工程项目,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但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往往有人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比如,异地承揽大型工程一般由其总机构直接管理,并在施工地跨地区设立项目部,那么,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期限为180天),该工程项目是否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的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从未提供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部才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在其有效期内呈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在建工程没有完工,即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证明》到期也不用再将该工程项目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工程项目,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即可。办理报验登记后,该工程项目应仍可按156号文件规定,作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收入额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