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4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
李义
(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
玉林
537000)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由于建设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复杂性,实践中因工程价款结算而【
产生的纠纷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棘手纠纷。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进行总结,分析有关结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一、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其成因
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较为疑难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
由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而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由此而产生了是否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纷争。
2.因工程量争论而引发的结算纠纷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论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时,因预先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工程量的变更,以及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
发包方提出异议;或者是工程变更时,承包方与现场监理进行了签证,
但没有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3.取费标准之争
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人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解释挂靠单位或者
承包人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主要表现在工程结算时对承包人资质等级争议而产生的对取费标准认定的争议。
4.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
通电、通路等)、
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而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
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二、几类主要工程款纠纷结算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并支付给承包人。但实践中,在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有的工程已经施工,甚至已经竣工使用,承包人确实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
《
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继续性契约理论,认为合同虽然被确认
为无效,但是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对当事
人仍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即合同并未溯及的确认为自始无效。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存在不同的理
解: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就是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由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客观来讲,合同有效与无效对建设方来讲没有区别,因为建设方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所以建设方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另一种观点认为,“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指参照合同约定按照扣除利润后的成本价格支付工程款。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从性质上看,建设工程合同属十
继续性契约,从理论上而言,继续性契约被确认为无效,应该限制其自始无效或溯及无效的效力。继续性契约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当事人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样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
据此,我们认为《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甚明确,应该改为“合同无
效,但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这样修改,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的理论并不矛屑,盖因建设工程合同系继续性契约。同时,这样修改后有利于减少争论,利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对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实践中对未完工程的结算认识不一:有主张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从鉴定的;有主张既然未经竣工验收,也不知道工
程质量好坏,不予结算。我们认为,工程未能完成,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是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
物力,其工作价值应该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对工程价款
如何进行结算,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发
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中,所面临的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工程量的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二是可调价格。对可调价格的工程价款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未完工程的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就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的结论进行。
但是如果采用固定价款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就值得讨论了。约定固定价款结算
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鉴定进行。但是存在有两种不同的鉴定方式,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
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这两种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
的,但实践中的做法不一,两种方式均有采用的。
这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第二种方式确定工程价款。3.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在工程变更情况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固定单价的合同变更工程计价方法我们认为,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的确定若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单价,再按甲、
乙双方认可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若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施工中甲、乙双方签认或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
结算价值;若工程量清单中又未列明,甲、乙双方施工中协商又未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在工程变更结算中,应依据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定价方法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若承包商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确定存在疑问,承包商可
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索赔。②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确定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合453
200824同性质、内容完全相同,则工程变更结算单价可以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承包合同性质、内容完全不同,则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签新的合同文件,重新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值,按新增工程结算价值处理。因此,可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和新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2)固定总价的合同变更工程计价方法●
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则不子确认,仍按原合同价值确定该工程结算价值。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不相同,在变更工程的结算中,应参考类似工程结算单价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价值。若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则按照同期定额取费标准,通过鉴定进行确定。
4.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的解决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中最常见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未按期履行合同,在逾期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仍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力延期供货,在交货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受,承包力除承担延期违约责任外,对货物受损亦要承担修补或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工程索赔实践中,合同双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制定合同时,要明确规定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
责任,并规定如果不履行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
为体现合理预见原则,还应计算原则,以及违约金的适用范国及金额。
约定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时均不对另一方由此遭受的间接损失负责,而是将赔偿损失限制在直接损失,即实际损失的范国内。除此之外,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还应约定合同双力,尤其是承包力的最高累计赔偿限额(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定的百分比),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可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最大的赔偿限额。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2)合同签词后要深入研究和理解合同。
就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索赔金额提出合理、有效的索赔要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只要有违约事实,守约方即可索赔违约金。如索赔损失,则须证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其大小。违约金优先于赔偿金使用,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同时使用,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在违(3)索赔具有时效性。
约事件发生后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过期索赔无效。当然短时间内可能确定不了索赔金额,但是及时提出并保留索赔的权利,使得当事人在索赔中获得主动权,具体的索赔金额可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体现
(4)注意保留项目执行中的过程文件及资料,以作为今后索赔的有力证据。守约方在索赔时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如果造成损失还应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科
●参考文献】【
[1]王建东.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J].法学,2006(11).
[2]李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中的作用研究[J].四川建材,2008(02).
[责任编辑:田瑞鑫]
(上接第341页)extremesorrowsandjoys,nomatterhowtheyaffectme.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
版社,2004.
[2]丰玉芳,唐晓岩.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外语与外语教学,
Andthisis,inmyopinion,themostpreciouspresentmyfatherhasgivenme.IhavelongtriedtoactlikewhathesaidandIammakingprogresslittlebylittle.AsFathersaid,thistolerancewillbethebasicelementI
mproudofbeingofferedneedtobesuccessful.I'mproudofmyfather.I’
thegoldenadvicethelife
4.结语
任务型教学法”学习的过程”真实的交际”“(TBA)强调“,强调“,强
[7]
语用能调在活动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语法意识”(grammarawareness),“
力”自主学习能力”(languagecompetence)和“(learnerautonomy)。有利于提高大学英语教学效益的任务的标准包括提供机会让学生体验真实的和实用的英语,激发学生在真实环境里应用英语的自然愿望,挑战学生运用英语作为工具完成任务的能力,能使学生获得成功感,能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负责任,能使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并做出贡献,有助于学生培养预测后果的能力,唤起学生对做事过程的意识,能使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独立性和团队精神。科
2004(6):35-38.
[3]NunanD.DesigningTasksfortheCommunicativeClassroom[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
[4]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5]SkehanP.Aframeworkfortheimplementationoftask2basedinstruction[J].AppliedLinguistics,1996a,17:38-62.
[6]龚嵘.大学英语自主式课堂教学模式中教师角色探微[J].外语界,2006(2):16-22.
[7]束定芳.外语课堂教学新模式刍议[J].外语界,2006(4):21-29.
作者简介:黄洁,女,西安工业大学外语系讲师。
※本文获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基金资助项目。
[责任编辑:张艳芳]
定、(上接第480页)以是教练平常在教学中的几个简单的指导语,如“
转、起、定、稳……等等”这些,教练和运动员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想一些暗示来引导自己。更多的心理暗示应用是在比赛过程中,前面已经列举一些实例,我们可以把心理暗示结合其他心理技能如放松技能、表象技能对运动员进行心理训练,对套路运动员进行某些程序化训练,这些运用在赛前可以排除干扰,帮助注意集中于比赛过程,还可以调节兴奋度等等。
4.3武术套路运动员身上灌输某些思想,如积极思维方法,并用实体的言语或其它暗示体现在竞赛和训练中,已经收到非常好的效果。心理暗示可以上升到更高层次,与运动员的精神信念内容进行结合,这样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科
参考文献】【
[1]孟昭兰.普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全国体育学院教练委员会.运动心理学———体育学院通用教材.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
[3]崔文凤等编著.暗示心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4]姒刚彦.逆境应对.心理学讲座资料.2006.
作者简介:梁艳华(1963.5—),女,本科,高级教练。研究方向:武术运动训练及管理。广东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叶钧(1979.2—),男,本科,初级教练。研究方向:武术套路运动训练。
4.结论
自我暗示4.1人的大脑编程过程中,自我暗示在为我们控制操作。最初来源于你的心理图像,但因为人有想像的禀赋,想像的能动又会
改变你的自我暗示,反过来再重新修改你的心理图像。
愈牢固,他的自我暗示也愈加清晰和4.2一个人的想象力愈丰富、
坚定。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直觉的牵引”或“跟着感觉走”的内涵和来由。实现理想的过程中,人的目标或许会根据现实情况和条件加以调整,但若不是有意纠正,自我暗示描绘的“主色”和“主调”不会发生本质改变。
[责任编辑:翟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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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4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
李义
(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
玉林
537000)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由于建设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复杂性,实践中因工程价款结算而【
产生的纠纷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棘手纠纷。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进行总结,分析有关结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一、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其成因
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较为疑难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
由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而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由此而产生了是否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纷争。
2.因工程量争论而引发的结算纠纷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论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时,因预先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工程量的变更,以及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
发包方提出异议;或者是工程变更时,承包方与现场监理进行了签证,
但没有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3.取费标准之争
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人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解释挂靠单位或者
承包人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主要表现在工程结算时对承包人资质等级争议而产生的对取费标准认定的争议。
4.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
通电、通路等)、
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而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
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二、几类主要工程款纠纷结算
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并支付给承包人。但实践中,在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有的工程已经施工,甚至已经竣工使用,承包人确实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
《
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继续性契约理论,认为合同虽然被确认
为无效,但是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对当事
人仍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即合同并未溯及的确认为自始无效。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存在不同的理
解: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就是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由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客观来讲,合同有效与无效对建设方来讲没有区别,因为建设方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所以建设方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另一种观点认为,“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指参照合同约定按照扣除利润后的成本价格支付工程款。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从性质上看,建设工程合同属十
继续性契约,从理论上而言,继续性契约被确认为无效,应该限制其自始无效或溯及无效的效力。继续性契约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当事人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样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
据此,我们认为《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甚明确,应该改为“合同无
效,但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这样修改,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的理论并不矛屑,盖因建设工程合同系继续性契约。同时,这样修改后有利于减少争论,利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对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实践中对未完工程的结算认识不一:有主张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从鉴定的;有主张既然未经竣工验收,也不知道工
程质量好坏,不予结算。我们认为,工程未能完成,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是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
物力,其工作价值应该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对工程价款
如何进行结算,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发
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中,所面临的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工程量的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二是可调价格。对可调价格的工程价款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未完工程的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就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的结论进行。
但是如果采用固定价款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就值得讨论了。约定固定价款结算
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鉴定进行。但是存在有两种不同的鉴定方式,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
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这两种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
的,但实践中的做法不一,两种方式均有采用的。
这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第二种方式确定工程价款。3.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在工程变更情况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固定单价的合同变更工程计价方法我们认为,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的确定若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单价,再按甲、
乙双方认可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若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施工中甲、乙双方签认或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
结算价值;若工程量清单中又未列明,甲、乙双方施工中协商又未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在工程变更结算中,应依据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定价方法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若承包商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确定存在疑问,承包商可
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索赔。②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确定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合453
200824同性质、内容完全相同,则工程变更结算单价可以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承包合同性质、内容完全不同,则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签新的合同文件,重新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值,按新增工程结算价值处理。因此,可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和新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2)固定总价的合同变更工程计价方法●
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则不子确认,仍按原合同价值确定该工程结算价值。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不相同,在变更工程的结算中,应参考类似工程结算单价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价值。若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则按照同期定额取费标准,通过鉴定进行确定。
4.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的解决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中最常见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未按期履行合同,在逾期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仍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力延期供货,在交货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受,承包力除承担延期违约责任外,对货物受损亦要承担修补或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工程索赔实践中,合同双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制定合同时,要明确规定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
责任,并规定如果不履行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
为体现合理预见原则,还应计算原则,以及违约金的适用范国及金额。
约定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时均不对另一方由此遭受的间接损失负责,而是将赔偿损失限制在直接损失,即实际损失的范国内。除此之外,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还应约定合同双力,尤其是承包力的最高累计赔偿限额(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定的百分比),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可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最大的赔偿限额。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2)合同签词后要深入研究和理解合同。
就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索赔金额提出合理、有效的索赔要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只要有违约事实,守约方即可索赔违约金。如索赔损失,则须证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其大小。违约金优先于赔偿金使用,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同时使用,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在违(3)索赔具有时效性。
约事件发生后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过期索赔无效。当然短时间内可能确定不了索赔金额,但是及时提出并保留索赔的权利,使得当事人在索赔中获得主动权,具体的索赔金额可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体现
(4)注意保留项目执行中的过程文件及资料,以作为今后索赔的有力证据。守约方在索赔时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如果造成损失还应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科
●参考文献】【
[1]王建东.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J].法学,2006(11).
[2]李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中的作用研究[J].四川建材,2008(02).
[责任编辑:田瑞鑫]
(上接第341页)extremesorrowsandjoys,nomatterhowtheyaffectme.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
版社,2004.
[2]丰玉芳,唐晓岩.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外语与外语教学,
Andthisis,inmyopinion,themostpreciouspresentmyfatherhasgivenme.IhavelongtriedtoactlikewhathesaidandIammakingprogresslittlebylittle.AsFathersaid,thistolerancewillbethebasicelementI
mproudofbeingofferedneedtobesuccessful.I'mproudofmyfather.I’
thegoldenadvicethelife
4.结语
任务型教学法”学习的过程”真实的交际”“(TBA)强调“,强调“,强
[7]
语用能调在活动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语法意识”(grammarawareness),“
力”自主学习能力”(languagecompetence)和“(learnerautonomy)。有利于提高大学英语教学效益的任务的标准包括提供机会让学生体验真实的和实用的英语,激发学生在真实环境里应用英语的自然愿望,挑战学生运用英语作为工具完成任务的能力,能使学生获得成功感,能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负责任,能使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并做出贡献,有助于学生培养预测后果的能力,唤起学生对做事过程的意识,能使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独立性和团队精神。科
2004(6):35-38.
[3]NunanD.DesigningTasksfortheCommunicativeClassroom[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
[4]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5]SkehanP.Aframeworkfortheimplementationoftask2basedinstruction[J].AppliedLinguistics,1996a,17:38-62.
[6]龚嵘.大学英语自主式课堂教学模式中教师角色探微[J].外语界,2006(2):16-22.
[7]束定芳.外语课堂教学新模式刍议[J].外语界,2006(4):21-29.
作者简介:黄洁,女,西安工业大学外语系讲师。
※本文获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基金资助项目。
[责任编辑:张艳芳]
定、(上接第480页)以是教练平常在教学中的几个简单的指导语,如“
转、起、定、稳……等等”这些,教练和运动员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想一些暗示来引导自己。更多的心理暗示应用是在比赛过程中,前面已经列举一些实例,我们可以把心理暗示结合其他心理技能如放松技能、表象技能对运动员进行心理训练,对套路运动员进行某些程序化训练,这些运用在赛前可以排除干扰,帮助注意集中于比赛过程,还可以调节兴奋度等等。
4.3武术套路运动员身上灌输某些思想,如积极思维方法,并用实体的言语或其它暗示体现在竞赛和训练中,已经收到非常好的效果。心理暗示可以上升到更高层次,与运动员的精神信念内容进行结合,这样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科
参考文献】【
[1]孟昭兰.普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全国体育学院教练委员会.运动心理学———体育学院通用教材.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
[3]崔文凤等编著.暗示心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4]姒刚彦.逆境应对.心理学讲座资料.2006.
作者简介:梁艳华(1963.5—),女,本科,高级教练。研究方向:武术运动训练及管理。广东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叶钧(1979.2—),男,本科,初级教练。研究方向:武术套路运动训练。
4.结论
自我暗示4.1人的大脑编程过程中,自我暗示在为我们控制操作。最初来源于你的心理图像,但因为人有想像的禀赋,想像的能动又会
改变你的自我暗示,反过来再重新修改你的心理图像。
愈牢固,他的自我暗示也愈加清晰和4.2一个人的想象力愈丰富、
坚定。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直觉的牵引”或“跟着感觉走”的内涵和来由。实现理想的过程中,人的目标或许会根据现实情况和条件加以调整,但若不是有意纠正,自我暗示描绘的“主色”和“主调”不会发生本质改变。
[责任编辑:翟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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