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案0906

中山市建设局

山安消„2009‟57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及

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大队、火炬区建设分局及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2009年6月11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与中山市建设局召开业务协调会议。会议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及备案所需消防行政许可前臵条件的问题进行研究。经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由 - 1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见附件1),建设部门方可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服装、鞋帽、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服装、鞋帽、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2 -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根据市府办《关于私人商住楼消防验收问题的复函》精神,下列建设工程免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手续:

(一)不超过六层的私人自建自用或单位内部自建自用的非商品住宅楼;

(二)不超过六层的私人自建自用的仅首层具商业用途且基底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楼。

三、除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盖章确认生效(见附件3、4);建设单位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

- 3 -

防竣工验收,且达成验收合格一致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盖章确认生效(见附件5、6)。对备案抽查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建设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修改或整改后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见附件7),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或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不得通过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增加如下内容: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备案后,需在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见附件8)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见附件9)上加盖业务受理章,以确认建设工程概况。

六、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增加“消防工程质量评定”(见附件10)的内容。

- 4 -

七、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纳入审查和监理范围。

八、市建设局与市消防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建设局每月定期把属于备案范围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信息报表通报市消防局。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式样)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式样)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抽中式样)

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式样)

附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抽中式样)

附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式样)

附件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式样)

附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附件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附件10:消防工程质量评定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中山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 施工许可△ 通知

- 5 -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2009年8月12日印发

承办单位:防火监督处 承办人:丘月华 校对:洪声隆

附件1: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X公消审[ ]第 号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法律依据、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4、建设单位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存档联由“主责承办人”、- 6 -

“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签发人”、“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X公消验[ ]第 号

消防验收意见书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法律依据、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4、建设单位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存档联由“主责承办人”、

- 7 -

“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签发人”、“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8 -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

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已被确

定为抽查对象。

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 省 市 县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检查: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施

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 9 -

附件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

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

定为抽查对象。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 10 -

附件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 省 市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检查: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 11 -

附件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 12 -

附件7: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X公消设/验复[ ]第 号

复查意见书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存在违法问题的具体整改情况及其是否已经达到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要求;

3、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存档联由“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签发人”、“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1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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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消防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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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局

山安消„2009‟57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及

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大队、火炬区建设分局及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2009年6月11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与中山市建设局召开业务协调会议。会议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及备案所需消防行政许可前臵条件的问题进行研究。经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由 - 1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见附件1),建设部门方可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服装、鞋帽、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服装、鞋帽、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2 -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根据市府办《关于私人商住楼消防验收问题的复函》精神,下列建设工程免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手续:

(一)不超过六层的私人自建自用或单位内部自建自用的非商品住宅楼;

(二)不超过六层的私人自建自用的仅首层具商业用途且基底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楼。

三、除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盖章确认生效(见附件3、4);建设单位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

- 3 -

防竣工验收,且达成验收合格一致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盖章确认生效(见附件5、6)。对备案抽查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建设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修改或整改后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见附件7),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或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不得通过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增加如下内容: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备案后,需在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见附件8)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见附件9)上加盖业务受理章,以确认建设工程概况。

六、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增加“消防工程质量评定”(见附件10)的内容。

- 4 -

七、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纳入审查和监理范围。

八、市建设局与市消防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建设局每月定期把属于备案范围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信息报表通报市消防局。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式样)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式样)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抽中式样)

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式样)

附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抽中式样)

附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未抽中式样)

附件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式样)

附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附件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附件10:消防工程质量评定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中山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 施工许可△ 通知

- 5 -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2009年8月12日印发

承办单位:防火监督处 承办人:丘月华 校对:洪声隆

附件1: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X公消审[ ]第 号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法律依据、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4、建设单位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存档联由“主责承办人”、- 6 -

“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签发人”、“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X公消验[ ]第 号

消防验收意见书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法律依据、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4、建设单位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存档联由“主责承办人”、

- 7 -

“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签发人”、“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8 -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

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已被确

定为抽查对象。

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 省 市 县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检查: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施

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 9 -

附件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

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

定为抽查对象。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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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 省 市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检查: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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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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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X公消设/验复[ ]第 号

复查意见书正文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名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存在违法问题的具体整改情况及其是否已经达到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具体到条、款、项)要求;

3、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存档联由“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签发人”、“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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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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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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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消防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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