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十八大的民生中提出的住房问题

论十八大的民生中提出的住房建设问题

姓名:** 班级:** 学号:**

摘要: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这样被住房问题牢牢绑架,无数人为住房问题忧虑。当那些背负着沉重还贷压力的人们,在浑然不觉中失去笑容,生活的情趣和意义在哪里。现在,许多年轻人的梦想竟然是围绕着能够拥有一套住房展开的。人们选择爱情,有无住房会成为一个极重要的标准。而对于这样的现象。似乎已经没有人感到奇怪。当住房成为年轻一代价值观的核心。这个民族的未来在哪里?因此住房问题成为十八大中我们重点强调的民生问题。

关键字:十八大 民生 住房

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十八大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一次大会,大会对我党过去五年和十年的工作做出了总结,也为我党在未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改善民生的进程必将进入快车道。

改善民生历来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区中期待民生的改善,因为它关系百姓的生活水平,关系百姓的幸福感受。而中国人口基数大,民生难题解决的艰巨程度是空前的,虽然目前的民生水平还处于基础阶段,民生改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我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将继续推进深化改革、扎实发展民生,我相信人民的生活水平必将蒸蒸日上!所以最近,安徽合肥将掀起新一轮的“清房”行动,重点清理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上海也将结合当地高校实际情况,依托当地已基本构建形成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高校青年教师住房问题,为加强高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在近年来,晋宁县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在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的同时,目前还存在一些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

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1、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2、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

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3、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住房问题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房市虚火难消,直接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宏观调控刻不容缓。中央加大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消费。但全国各省市差别这么大,不可能一个文件一刀切,所以,中央调控政策强调差别化管理,通过住房限购令、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产业调整等措施,使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面对当前房地产业出现的状况,要还有几点认识:第一,房地产业是关注民生的产业,要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二,房地产业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房地产本身,而是与整个宏观经济紧密相关。第三,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宏观调控,开发商要学会当农民,不能靠天吃饭。要在逆境中求生存。

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关系到人权和民权的问题,是宪法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法规明显缺失。另外在制定住房保障法时,也要考虑保障农村中的农民住房困难家庭,保护好农民的宅基地。希望我们的政府有所作为,遵循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用理智的政策刺破房地产泡沫。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广大中国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就不应该出现这种“大量的老百姓买不起房,住房市场却供不应求,价格不断上涨”的畸形发展的房市与不正常的经济增长。我们必须要让中国房市由现在疯狂的飙升变为稳健的增长,使中国经济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步入富裕型小康社会,实现四个现代化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论十八大的民生中提出的住房建设问题

姓名:** 班级:** 学号:**

摘要: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这样被住房问题牢牢绑架,无数人为住房问题忧虑。当那些背负着沉重还贷压力的人们,在浑然不觉中失去笑容,生活的情趣和意义在哪里。现在,许多年轻人的梦想竟然是围绕着能够拥有一套住房展开的。人们选择爱情,有无住房会成为一个极重要的标准。而对于这样的现象。似乎已经没有人感到奇怪。当住房成为年轻一代价值观的核心。这个民族的未来在哪里?因此住房问题成为十八大中我们重点强调的民生问题。

关键字:十八大 民生 住房

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十八大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一次大会,大会对我党过去五年和十年的工作做出了总结,也为我党在未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改善民生的进程必将进入快车道。

改善民生历来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区中期待民生的改善,因为它关系百姓的生活水平,关系百姓的幸福感受。而中国人口基数大,民生难题解决的艰巨程度是空前的,虽然目前的民生水平还处于基础阶段,民生改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我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将继续推进深化改革、扎实发展民生,我相信人民的生活水平必将蒸蒸日上!所以最近,安徽合肥将掀起新一轮的“清房”行动,重点清理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上海也将结合当地高校实际情况,依托当地已基本构建形成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高校青年教师住房问题,为加强高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在近年来,晋宁县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在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的同时,目前还存在一些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

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1、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2、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

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3、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住房问题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房市虚火难消,直接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宏观调控刻不容缓。中央加大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消费。但全国各省市差别这么大,不可能一个文件一刀切,所以,中央调控政策强调差别化管理,通过住房限购令、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产业调整等措施,使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面对当前房地产业出现的状况,要还有几点认识:第一,房地产业是关注民生的产业,要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二,房地产业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房地产本身,而是与整个宏观经济紧密相关。第三,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宏观调控,开发商要学会当农民,不能靠天吃饭。要在逆境中求生存。

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关系到人权和民权的问题,是宪法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法规明显缺失。另外在制定住房保障法时,也要考虑保障农村中的农民住房困难家庭,保护好农民的宅基地。希望我们的政府有所作为,遵循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用理智的政策刺破房地产泡沫。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广大中国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就不应该出现这种“大量的老百姓买不起房,住房市场却供不应求,价格不断上涨”的畸形发展的房市与不正常的经济增长。我们必须要让中国房市由现在疯狂的飙升变为稳健的增长,使中国经济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步入富裕型小康社会,实现四个现代化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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