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180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调整 计价依据 用工单价 通知
抄 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
(共印200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建质[2010]55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
理局: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
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180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调整 计价依据 用工单价 通知
抄 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
(共印200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建质[2010]55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
理局: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
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