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疟疾行动计划
(2010-2015年)实施方案
疟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虫媒传播疾病。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疟疾防治工作,将疟疾作为重点防治的五大寄生虫病之一。我县根据疟疾流行特征,制定了科学的防治规划,建立健全了疟疾防治监测网络,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技术队伍,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县所处沿海丘崚地带,流动人口众多,疫情传播媒介复杂,出现疟疾输入性流行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任务与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加强疟疾防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2014年通过消除疟疾的考核认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
(一)目标
到2014年我县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工作指标
1.技能培训
(1)全县12个乡镇卫生院分管院长、防疫组长、县疾控中心相关科室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培训的比例在100%以上。
(2)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有关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乡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
(2)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
(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实验室确诊(镜检)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疟疾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对发现的疟疾疫点进行规范处置,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健康教育
(1)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
(2)乡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90%。
三、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人。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对诊断为疟疾阳性血片须送县疾控中心复检。
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转诊到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相应科室人员按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人应进行全程督导服药。
3.加强疟疾疫情报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报告疟疾病例。
4.病例核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由县疾控中心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
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二)加强媒介防制
1.防蚊灭蚊。在疟疾传播季节,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在疟疾传播季节,提倡流行区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加强健康教育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卫生、教育、广电和非政府组织等部门要大力合作,根据各自职能,针对不同人群,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消除疟疾的健康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每年“全国疟疾日(4月26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
2.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县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健康教育的指导。
3.加强社区宣传教育。各医院侯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此外,旅游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对旅游导游、领队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管理
1.建立建全信息通报制度。县卫生局、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县旅游局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
2.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应当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等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沟通。
3.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护与监测。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疾控部门,提供归国劳务人员前往疟疾流行区旅游等人员的信息。协助做好疟疾监测、病例追踪等相关工作。确保对输入性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救治和早管理,杜绝二代病例的发生。
(五)加强疟疾监测检测工作
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镜检,并抽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至少5%的发热病人镜检阴性血片进行复核。县疾控中心还要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及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各实验室疟疾镜检工作正常运行。
(六)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县疾控中心要将我县历年疟疾发病资料、防治资料、疫情管理资料和发热病人血检、疟疾病例个案调查、媒介调查、消除疟疾阶段所有活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四、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负责消除疟疾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事宜。驻军系统消除疟疾工作按军队管理体系组织,与驻地人民政府消除疟疾工作计划同步实施。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疟疾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政策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公安、边防、旅游、外贸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供应。驻军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县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并配备得力人员。乡镇卫生院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要
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县卫生局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疟疾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县疾控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镜检站开展一次督导,复核全部阳性片和5%的阴性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做好接受市疾控中心对我县开展的现症病人治疗、休止期对有疟史者抗复发治疗、疫点处置、个案调查、血检质量等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消除疟疾行动计划
(2010-2015年)实施方案
疟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虫媒传播疾病。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疟疾防治工作,将疟疾作为重点防治的五大寄生虫病之一。我县根据疟疾流行特征,制定了科学的防治规划,建立健全了疟疾防治监测网络,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技术队伍,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县所处沿海丘崚地带,流动人口众多,疫情传播媒介复杂,出现疟疾输入性流行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任务与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加强疟疾防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2014年通过消除疟疾的考核认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
(一)目标
到2014年我县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工作指标
1.技能培训
(1)全县12个乡镇卫生院分管院长、防疫组长、县疾控中心相关科室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培训的比例在100%以上。
(2)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有关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乡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
(2)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
(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实验室确诊(镜检)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疟疾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对发现的疟疾疫点进行规范处置,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健康教育
(1)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
(2)乡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90%。
三、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人。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对诊断为疟疾阳性血片须送县疾控中心复检。
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转诊到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相应科室人员按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人应进行全程督导服药。
3.加强疟疾疫情报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报告疟疾病例。
4.病例核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由县疾控中心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
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二)加强媒介防制
1.防蚊灭蚊。在疟疾传播季节,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在疟疾传播季节,提倡流行区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加强健康教育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卫生、教育、广电和非政府组织等部门要大力合作,根据各自职能,针对不同人群,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消除疟疾的健康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每年“全国疟疾日(4月26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
2.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县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健康教育的指导。
3.加强社区宣传教育。各医院侯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此外,旅游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对旅游导游、领队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管理
1.建立建全信息通报制度。县卫生局、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县旅游局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
2.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应当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等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沟通。
3.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护与监测。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疾控部门,提供归国劳务人员前往疟疾流行区旅游等人员的信息。协助做好疟疾监测、病例追踪等相关工作。确保对输入性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救治和早管理,杜绝二代病例的发生。
(五)加强疟疾监测检测工作
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镜检,并抽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至少5%的发热病人镜检阴性血片进行复核。县疾控中心还要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及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各实验室疟疾镜检工作正常运行。
(六)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县疾控中心要将我县历年疟疾发病资料、防治资料、疫情管理资料和发热病人血检、疟疾病例个案调查、媒介调查、消除疟疾阶段所有活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四、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负责消除疟疾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事宜。驻军系统消除疟疾工作按军队管理体系组织,与驻地人民政府消除疟疾工作计划同步实施。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疟疾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政策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公安、边防、旅游、外贸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供应。驻军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县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并配备得力人员。乡镇卫生院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要
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县卫生局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疟疾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县疾控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镜检站开展一次督导,复核全部阳性片和5%的阴性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做好接受市疾控中心对我县开展的现症病人治疗、休止期对有疟史者抗复发治疗、疫点处置、个案调查、血检质量等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