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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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的限制;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

制,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取得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11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六)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1.依托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依托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

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

原则,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

四、组织机构

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局已于2014年3月1日开

始逐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等改革工

作,并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责任,根据人事分工,对原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磊建

常务副组长:朱志云

副 组 长:周宋清 李瑞华 周建卫 赵鸿雁

成 员:刘 芳 阳红洁 朱旭

东 柳勇军

唐新卫 欧阳南 曾文正 伍线

周向军 谷虎桦 周海波 刘智

赵建辉 李璧君 王 智 陈

袁 峰 金飞辉 周健海 赵

文斌

赵焕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刘芳兼任办公室主任,符玲、江涛任专干。组长李磊建统筹全局改革工作;常务副组长朱志云负责牵头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其他副组长根据领导分工,配合做好改革工作;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具体的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具体实施、部门间沟通协调、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五、分工职责

为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与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综合部门沟通、协调、对接;做好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业务股室上报的需报送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材料修改、把关和报送工作;做好全局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材料撰写、调研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注册登记分局

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做好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资料准备、政策宣传及登记发照工作及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归类;牵头全系统相关业务的改革推进、督促检查;组织对改革后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培训实施,在5月份以前对各所进行至少1次的业务指导;在全县信息公示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由注册分局将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汇总,提供各行政审批单位。

(三)法制股

主要职责:牵头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好法制保障,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提供风险防范保障。

(四)企监股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培训和衔接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好有关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上级部署,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衡山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牵头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与省、市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县电子政务办对接。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六)监察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效能督查,加强窗口服务的监督检查。

(七)人教股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培训工作,在4月底前,组织全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培训。

(八)各基层工商所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把好市场准入关;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窗口登记人员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改革精神和改革内容; 积极开展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务必使各企业和个体户充分了解商改的意义、内容和精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制

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局监察室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单位配合财务股作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

经费预算,保证改革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要积极向县局办公室上报改革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五)加强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县局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对改革涉及的超出我局职责职能的,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www.hengshan.gov.cn 字体大小: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的限制;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

制,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取得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11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六)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1.依托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依托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

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

原则,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

四、组织机构

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局已于2014年3月1日开

始逐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等改革工

作,并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责任,根据人事分工,对原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磊建

常务副组长:朱志云

副 组 长:周宋清 李瑞华 周建卫 赵鸿雁

成 员:刘 芳 阳红洁 朱旭

东 柳勇军

唐新卫 欧阳南 曾文正 伍线

周向军 谷虎桦 周海波 刘智

赵建辉 李璧君 王 智 陈

袁 峰 金飞辉 周健海 赵

文斌

赵焕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刘芳兼任办公室主任,符玲、江涛任专干。组长李磊建统筹全局改革工作;常务副组长朱志云负责牵头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其他副组长根据领导分工,配合做好改革工作;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具体的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具体实施、部门间沟通协调、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五、分工职责

为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与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综合部门沟通、协调、对接;做好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业务股室上报的需报送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材料修改、把关和报送工作;做好全局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材料撰写、调研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注册登记分局

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做好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资料准备、政策宣传及登记发照工作及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归类;牵头全系统相关业务的改革推进、督促检查;组织对改革后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培训实施,在5月份以前对各所进行至少1次的业务指导;在全县信息公示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由注册分局将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汇总,提供各行政审批单位。

(三)法制股

主要职责:牵头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好法制保障,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提供风险防范保障。

(四)企监股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培训和衔接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好有关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上级部署,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衡山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牵头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与省、市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县电子政务办对接。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六)监察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效能督查,加强窗口服务的监督检查。

(七)人教股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培训工作,在4月底前,组织全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培训。

(八)各基层工商所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把好市场准入关;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窗口登记人员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改革精神和改革内容; 积极开展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务必使各企业和个体户充分了解商改的意义、内容和精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制

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局监察室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单位配合财务股作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

经费预算,保证改革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要积极向县局办公室上报改革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五)加强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县局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对改革涉及的超出我局职责职能的,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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