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后直接归案与潜逃后
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区别对待
栾城人民检察院 旺娜
[案例]
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同等作用。作案后不久,甲在家中即被抓获,乙由于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逃跑。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乙在潜逃两年后择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定乙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理分析]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之一。根据法律规定,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并且“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合理适用自首量刑情节,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案中,甲和乙所犯罪行一样,所起作用同等,也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所以会出现判决结果的不同,仅仅因为乙“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具备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从甲乙两人的客观方面和判决结果来看,一定程度上并无不适之处,但仔细推敲两人的主观方面,相信很多人都能发现这其中有值得商榷之处。虽然甲是被抓获的,但甲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乙的全部罪行,对公安机关尽快掌握案情、锁定案犯提供了重要信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可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量刑情节,由此才导致甲在量刑上没能获得从轻处罚。至于乙,我们也不排除他在潜逃期间生活落魄、真诚悔过从而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因此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但我们也不能忽视
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乙在作案后潜逃,主观上首先就有逃避法律惩罚的意图,更甚者其未必是单纯的潜逃:一是乙在潜逃期间,生活无着落,为了生存可能故伎重演,再犯罪的可能性加大;二是乙有可能事先就熟悉法律,知道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在犯罪发生后故意潜逃,而后择机到公安机关自首,利用法律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为自己逃避法律处罚创造条件。不管是何种情况,我们都不能冒然断言乙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比甲小。尤其是在后面的情况下,乙的人身危险性可以说是相当严重。这样“犯罪后直接归案获重刑而潜逃过再自首被轻判”的不合理性就显现出来。甚至甲不免会有这样想法,自己也应该躲起来,然后再去投案,这样处罚结果也会轻。
“自首是一种功利”,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证其罪的代价从而获得惩罚上的有利结果,但何时适用、何时不适用及适用减还是免等都要有一个标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但这不是“应当”,更不意味着“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自首的法律规定时,必须全面考虑案情,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本案中,甲犯罪后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判处,而乙潜逃后又自首,则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若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追求得到较轻处罚而有预谋的“假自首”,就不应该对其适用从宽处罚,以免放纵犯罪分子。
第一,这符合我国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
不从宽处罚。”本案中, 甲虽具有自首情节,但潜逃时间长,若又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意逃跑而后又自首的,就可以不从宽处罚。
第二,这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和情节往往复杂难辨,对罪行不同、所起作用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适用不同的刑罚,对所犯罪行和所起作用基本一样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考察其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适用不同的刑罚,如此区别对待,真正做到刑罚个别化,才能实现量刑平衡,才能真正打击犯罪、挽救失误并教育公民。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害怕惩罚而暂时潜逃,后自己真诚悔过,主动到办案机关自首,则应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经侦查机关多方努力才得以抓捕归案,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以从重处罚;而对于形式上是自首、本质上却有意识逃避惩罚的人,则不能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而适用较轻的刑罚。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深入考察其主观方面,慎重适用“可以”,必要时就“可以不从宽处罚”,而依法合理裁判,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第三,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法治文明的体现, 它要求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互补,强调“轻”与“重”、“宽”与“严”的协调,体现了预防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具体在本案中,甲犯罪后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罪行,对尽快抓获其他犯罪分子起了重要作用,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而乙作案后即潜逃,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又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依法就可以不从宽处罚,这正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落实,能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犯罪后直接归案与潜逃后
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区别对待
栾城人民检察院 旺娜
[案例]
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同等作用。作案后不久,甲在家中即被抓获,乙由于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逃跑。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乙在潜逃两年后择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定乙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理分析]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之一。根据法律规定,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并且“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法合理适用自首量刑情节,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案中,甲和乙所犯罪行一样,所起作用同等,也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所以会出现判决结果的不同,仅仅因为乙“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具备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从甲乙两人的客观方面和判决结果来看,一定程度上并无不适之处,但仔细推敲两人的主观方面,相信很多人都能发现这其中有值得商榷之处。虽然甲是被抓获的,但甲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乙的全部罪行,对公安机关尽快掌握案情、锁定案犯提供了重要信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可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量刑情节,由此才导致甲在量刑上没能获得从轻处罚。至于乙,我们也不排除他在潜逃期间生活落魄、真诚悔过从而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因此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但我们也不能忽视
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乙在作案后潜逃,主观上首先就有逃避法律惩罚的意图,更甚者其未必是单纯的潜逃:一是乙在潜逃期间,生活无着落,为了生存可能故伎重演,再犯罪的可能性加大;二是乙有可能事先就熟悉法律,知道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在犯罪发生后故意潜逃,而后择机到公安机关自首,利用法律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为自己逃避法律处罚创造条件。不管是何种情况,我们都不能冒然断言乙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比甲小。尤其是在后面的情况下,乙的人身危险性可以说是相当严重。这样“犯罪后直接归案获重刑而潜逃过再自首被轻判”的不合理性就显现出来。甚至甲不免会有这样想法,自己也应该躲起来,然后再去投案,这样处罚结果也会轻。
“自首是一种功利”,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证其罪的代价从而获得惩罚上的有利结果,但何时适用、何时不适用及适用减还是免等都要有一个标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但这不是“应当”,更不意味着“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自首的法律规定时,必须全面考虑案情,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本案中,甲犯罪后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判处,而乙潜逃后又自首,则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若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追求得到较轻处罚而有预谋的“假自首”,就不应该对其适用从宽处罚,以免放纵犯罪分子。
第一,这符合我国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
不从宽处罚。”本案中, 甲虽具有自首情节,但潜逃时间长,若又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意逃跑而后又自首的,就可以不从宽处罚。
第二,这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和情节往往复杂难辨,对罪行不同、所起作用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适用不同的刑罚,对所犯罪行和所起作用基本一样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考察其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适用不同的刑罚,如此区别对待,真正做到刑罚个别化,才能实现量刑平衡,才能真正打击犯罪、挽救失误并教育公民。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害怕惩罚而暂时潜逃,后自己真诚悔过,主动到办案机关自首,则应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经侦查机关多方努力才得以抓捕归案,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以从重处罚;而对于形式上是自首、本质上却有意识逃避惩罚的人,则不能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而适用较轻的刑罚。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深入考察其主观方面,慎重适用“可以”,必要时就“可以不从宽处罚”,而依法合理裁判,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第三,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法治文明的体现, 它要求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互补,强调“轻”与“重”、“宽”与“严”的协调,体现了预防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具体在本案中,甲犯罪后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罪行,对尽快抓获其他犯罪分子起了重要作用,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而乙作案后即潜逃,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又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依法就可以不从宽处罚,这正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落实,能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